法 律 新 聞

破產保護
  • 買東西忘了付8元報紙 8旬嬤被全聯報警提告竊盜 more→
  • 法律充電站: 『竊盜』簡單來說,就是『不告而取』的行為,如果未經他人同意,擅自拿取他人的物品,很容易就觸犯竊盜罪喔!檢察官通常會視情節的輕重,給予不同的處理,如新聞中的阿嬤,因年事已高,所竊取的又是價值只有8元的報紙,情節尚屬輕微,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、第253條之1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。 但是否要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是檢察官的權限,切勿以為偷小錢就一定會沒事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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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活春宮!辣妹喝醉主動挑逗廚師 東區街頭當眾「嘿咻」 more→
  • 法律充電站:在馬路或公開場所上演活春宮,可能觸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,如果性交的對象是在夜店門口撿來的屍體,更會觸犯刑法第221條、第225條的強制性交罪或趁機性交罪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喔!所以做愛做的事,還是雙方情投意合、關在房間裡做就好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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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父吃安眠藥開車「度估」 撞電線桿兒慘死more→
  • 法律充電站: 服用安眠藥或其他任何會影響駕駛能力之藥物或食品,因注意能力會大為減低,嚴禁開車上路,如因此肇事的話,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、第276條過失致死罪、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,還要負擔高額的民事賠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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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【自由娛樂】陶喆律師發聲明,要求全民星探與楊道歉more
  • 法律充電站: 新聞中提到『陶喆律師質疑與陶喆本人對話內容不一致,聲稱楊子晴串改過內容….. ..律師直言:「一定提告!」』,針對楊子晴小姐連日的「爆料」,此部分有可能涉及到刑法的『誹謗罪』,所謂『毀謗』是指傳述或指摘『具體事實』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,例如在網路上或電視上說某人帶小三去摩鐵開房間,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。但如果對象是公眾人物,而傳述者又是有一定事實依據,那這樣也有可能例外不構成誹謗罪。除了刑事責任外,受害者也可以依民事侵權行為請求名譽權受損的損害賠償。值得一提的是,本事件中楊子晴小姐為中國籍,陶喆方面也已委託中國律師處理,後續情形如何,就不屬於我國司法管轄的權限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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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【聯果日報】陶喆坦承出軌 最強小三嗆:用槍逼你見我嗎more→
  • 法律充電站:本新聞的重點是,出軌究竟是發生在結婚前或是結婚後?如果是在「結婚後」就有可能涉及到通姦罪,依照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多認為,『通姦』是指『性器接合』的行為,如雙方僅有撫摸、口交、共浴泡湯、蓋棉被純聊天,而無其他證據證明有性器接合的行為,很難構成通姦罪。由於通姦罪是告訴乃論,必須被害者提起告訴,檢察機關才會審理,所以是否構成通姦罪,還必須取決於被害者是否提告,實務上就常常遇到被害者後來對配偶撤回告訴,而只追究小三刑事責任的例子。另外,被害者除可提起刑事告訴,更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喔!但跟前面那則新聞的情形一樣,本事件中有中國籍當事人,且發生的地點應該不是在臺灣,我國司法就此是否有管轄權亦有討論的空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