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貿易有限公司因營運及資金問題,累積銀行等債務逾新臺幣1億5000萬元,然公司的資產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,因而委由本所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。
本案於第一審程序中,法院原裁定駁回破產聲請。經忠正法律事務所分析原裁定理由後,認為一審駁回於法無據,因此依法協助聲請人提起抗告。
高等法院審理後,認為原裁定確有違誤,遂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地方法院更為審理。案件發回更審後,本所持續協助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說明,使法院得以重新審酌公司是否符合破產宣告要件。
更審法院最終認定,公司債務顯逾資產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,具有宣告破產之必要及實益,因此裁定准予宣告破產。
本案顯示,即使公司破產聲請曾遭第一審法院駁回,仍可透過抗告程序爭取救濟。只要案件符合破產法規定之破產要件,本所仍可協助當事人於更審程序中取得法院准予宣告破產之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