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聲請人因擔任家族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於相關公司因經濟不景氣及資金周轉不靈而無力清償債務後,須負擔龐大連帶保證債務。其債務本金高達約新臺幣1億餘元,每月薪資收入僅約新臺幣數萬元,明顯無法清償債務,因而委由本所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。
本案於第一審程序中,法院原裁定駁回破產聲請。忠正法律事務所分析原裁定理由後提起抗告。
高等法院審理後,認為原裁定有所違誤,遂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地方法院更為審理。案件發回更審後,本所持續協助聲請人補充資料並向法院加以說明。
更審法院最終認定,聲請人因連帶保證責任而負擔高額債務,而現有財產遠低於負債金額,已具備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,因此裁定准予宣告破產。
本案顯示,即使當事人年紀較輕、破產財團金額有限,且破產聲請曾遭第一審法院駁回,只要確實符合不能清償債務等破產要件,仍可透過抗告及更審程序爭取法院裁准宣告破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