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聲請人原任職於某鞋業公司,並擔任該公司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。嗣後公司無力清償債務,債權銀行遂向聲請人追償,使聲請人背負高額連帶保證債務。經法院調查後,聲請人對金融機構所負擔保債務合計約新臺幣4,500餘萬元,而其現有財產僅有少量存款、現金等,已明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。
本案在第一審程序中,法院原裁定駁回破產聲請。忠正法律事務所分析原裁定理由後,認為一審法院駁回為無理由,因此依法協助聲請人提起抗告。
高等法院審理後,認為原裁定仍有未洽,遂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地方法院更為審理。案件發回更審後,本所持續協助聲請人向法院補充資料及說明。
更審法院最終認定,聲請人負債金額雖高,而破產財團雖不多,但符合破產之要件,最終裁定准予宣告破產。
本案顯示,即使破產聲請曾遭第一審法院駁回,只要案件仍具備破產法所定破產要件,仍可透過抗告程序爭取救濟,並在更審程序中取得法院准予宣告破產之結果。